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和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上诉人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9)浙1003民初6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为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法理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况且,类似此类要求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承担超越法定职责责任诉请的诉讼案件,法院均是不予支持的。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在台州市黄岩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琦
审判员***
审判员黄维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