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与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02民初2128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松塘村(台州市路桥日贝塑料厂综合大楼)。
代表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天和路9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培友,系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监管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与被告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元(已减半,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