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3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和路**。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民终78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及第九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相应依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不存在“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及“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等情形。***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灵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