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辽01执147号
绵阳华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1民初36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责令被执行人绵阳华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元及利息;
二、本案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逾期不履行,则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
执行长 杨 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才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