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李开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朝阳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蒋吉贵,该公司总经理。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1)辽01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判决涉执主要内容为: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给付试验服务费1730935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金。
案件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金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同时,本院依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蒋吉贵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目的是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为权利人及早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被执行人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经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执1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曹桂岩
执行员  田丽杰
执行员  张鹏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