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30727号
原告: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02824H。
法定代表人:李开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翱,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飞,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7EF65。
法定代表人:孙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林娟,女,汉族,1983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949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叶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