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12民初43221号 原告:中国某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某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欠款4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上浮50%为标准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约定就车型试验展开合作,双方就该试验事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对其前述两种车型依据国家标准进行试验,并由有权机构出具相应检验报告,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22000元。2023年6月30日,原告检测中心、国家机动车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重庆)联合出具了两份检验报告,项目为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Ⅱ型)。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剩余技术服务费4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支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已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并不存在欠款。针对车型试验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业务经理**与我司人员对合同交易金额、检验类型、报告交付进行了明确约定。2023年6月12日,**与我司确定金额为18000元,双方确认先付款后出报告,我司同意并于2023年6月27日向原告支付检验费18000元,原告收到款项后于2023年6月30日向我司出具检验报告电子版,后于2023年7月4日将纸质版交于**,我司也已取得检验报告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付款凭证可以证明双方确定本次的检测费为18000元,并非22000元。2、我司已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责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举示了检验报告、录屏视频、电话录音、技术服务合同书。被告依法举示了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双方当事人均对对方当事人举示的证据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6月27日,被告向原告转账18000元。 原告人员**与被告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部分摘录如下: 2023年6月12日,原:预算是多少?被:1.8万。原:报了吗?什么时候可以付?被:已经报上去签字了,看下周得不得付款。 2023年6月13日,原:***,这边领导有最新指示,试验可以给你们安排,出报告前付款。另外需要增加一件事,就是上传报告前要贵司给我们一份付款计划书,从7月开始支付。 2023年6月27日,被:1.8万元的整改费已支付,麻烦让**下一哈任务,并发送付款截图。 2023年6月28日,原:委托单发给我看看,被告发送“1样本基本信息(**汽车20...12)”文档,都是整改。 2023年7月24日,被:就是整改费的1.8万元的发票,记得空了开给我哈。原:好。 原告另一员工与被告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部分摘录如下: 2023年6月30日,被:可不可以先把报告编号给我,我先把统计表做好。原告发送两份PDF文档,原:报告号就是这两个,这是报告。被:收到。 2023年7月3日,被:麻烦的报告原件给业务部门**,审核专家说我们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转报告,现在需要写申请和把报告原件邮寄过去作为佐证材料。原:没有纸质**版,公告报告都是电子版,需要可以彩印。不行的话看能不能想想其他办法给你盖个线下的章。 2023年7月4日,原:报告已经弄好了,让**找我拿吧。被:好的。 原告代理人与被告人员***的通话录音部分摘录如下: 2023年12月29日,原:我们之前有个没签合同,有个22000的汽车检测,我们出了报告,还剩4000块钱撒。被:啊啊啊。原:这个钱我想问下公司现在是什么情况。被:我晓得,你们发了起诉状,律师的话1月份要过去,应该要来应诉。公司流程是这样的。原:现在付不出4000元是怎么回事?被:现在公司没做了。原:相当于是没做了就付不出来?被:对对对,相当于业务就停了。 2024年1月2日,原:就是最后那个合同那个22000元那个呀,**的意思是不认吗还是怎么?被:不是,现在法务可能觉得,哎。原:法务嘛他从他那个角度去判断这个事情。被:对对对,他说又没有合同。原:因为你们企业后面没有人员给我们处理这个**的事情了,所以事后肯定是要有个结算单撒,完了22000元这个本身是没有问题的,所以你们从法务这个角度来说,他是不认可,但你们作为当事人应给给他们一个反馈撒,这个费用是实实在在产生了的,你要给他们一个反馈信息。被:我再给**说一下嘛。原:你给**说一下,让**给法务那边沟通一下,确认一下事情是实实在在产生的,是这么多钱。当时预计的是1万多块钱,后面实际超出了18000的预计,实际产生了22000的费用,所以当时就差了4000元这个是事实。被:我先给**说一下,看他们怎么那个嘛。 2023年6月30日,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分别对卸货汽车及底盘、仓栅式运输车及底盘的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Ⅱ型)进行检验,作出的两份检验报告。另原告向被告提供了10项的公告检测(视同)项目。 庭审中,双方确认没有书面合同;原告陈述2023年6月12日约定下了八个车型,约定做2份检测报告、8个视同检测报告,但原告发现有两个车型需要做2个检测报告,一个就产生2000元的新增;被告陈述约定的是2份检测报告,10项工信项目。被告陈述最初的检测费是22000元,是原告打了八折,才是18000元,双方直接说的就是折后的价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付技术服务费4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微信沟通记录看,被告工作人员告知预算18000元,原告回复“这边领导有最新指示,试验可以给你们安排,出报告前付款”,表明被告同意18000元的报价,原告现已出具报告,被告已经付款。原告现主张有两个车型因需要出具两个检测报告增加了4000元,但并无证据证明其提前已告知被告有增加项目和增加金额,或被告已经同意该增项。原告起诉后的通话录音中被告工作人员已经明确意见“你们发了起诉状,律师的话1月份要过去,应该要来应诉、先给**说一下”等,已经告知公司对该笔款项有异议,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主张约定的检测费系22000元,缺乏证据支撑,对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某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中国某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