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4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海泰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31号东葛华都大厦2010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立巧,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贺州市八步区交通运输局,地址广西贺州市八达中路。
法定代表人罗国威,局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海泰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州市八步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桂民一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贺州市八步区交通运输局对本院立案恢复执行不服,认为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不应再执行,遂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桂04执异33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被执行人贺州市八步区交通运输局不服该裁定,提出复议。2018年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桂执复88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2017)桂04执异33号执行裁定。
经审查,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桂执复88号执行裁定书认定本案不符合恢复执行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广西海泰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广西海泰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何观全
审判员 莫志祥
审判员 邱 良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黎栩妃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