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泰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民申9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委托代理人:钟晨,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2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委托代理人:钟晨,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海泰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2-1号良兵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罗瑞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春,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一审第三人:邓恢祥,男,195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
一审第三人:广西恒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镇建设东路20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西海泰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陆春及一审第三人邓恢祥、广西恒泰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民一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家开
审判员  韦志勇
审判员  曾亦桦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安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