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淮建设工程公司

1128淮安市淮阴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心与江苏三淮建设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终1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淮阴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心,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海北路539号(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
法定代表人:洪伟,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平,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鹤,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三淮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北京东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蔡道学,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心(以下简称淮阴区拆迁安置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三淮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淮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9)苏0804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上诉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心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29元,减半收取4514.5元,由上诉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孙晓明
审 判 员 陈加雷
审 判 员 孙 洁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 杰
书 记 员 徐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