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淮建设工程公司

4334淮安市淮阴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心与江苏三淮建设工程公司、淮阴区姜坚鸭脖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4民初4334号之二
原告:淮安市淮阴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心,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海北路539号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
被告:江苏三淮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北京东路137。
被告:淮阴区**鸭脖店,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路街道办葡萄路。
被告:淮阴区魏永丽面点店,住所地淮阴区王营镇营北村葡萄路南首路东第五间。
被告:淮阴区卤真味卤菜店,住所地淮阴区王营镇葡萄路南首门面房第一间。
被告:淮阴区王美蔬菜经营部,住所地淮阴区王营镇葡萄路南首。
被告:淮阴区王丽霞生鲜肉经营部,住所地淮阴区王营镇葡萄路南首。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淮阴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心与被告江苏三淮建设工程公司、淮阴区**鸭脖店、淮阴区魏永丽面点店、淮阴区卤真味卤菜店、淮阴区王美蔬菜经营部、淮阴区王丽霞生鲜肉经营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淮阴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心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江苏三淮建设工程公司、淮阴区**鸭脖店、淮阴区魏永丽面点店、淮阴区卤真味卤菜店、淮阴区王美蔬菜经营部、淮阴区王丽霞生鲜肉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市淮阴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心撤回对被告被告江苏三淮建设工程公司、淮阴区**鸭脖店、淮阴区魏永丽面点店、淮阴区卤真味卤菜店、淮阴区王美蔬菜经营部、淮阴区王丽霞生鲜肉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杰负担。
审 判 长  谭云云
人民陪审员  冯 涛
人民陪审员  丁 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董理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