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执异2号
异议人:江苏三淮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淮阴区王营镇北京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8211100186。
法定代表人:蔡道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洪生、章月,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在本院执行***与江苏三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苏三淮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淮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三淮公司称,1、请求裁定中止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1执恢90号案件的执行措施;2、解封江苏三淮建设工程公司所有的位于淮阴区北京路27号办公楼产权面积1118.09平方米办公楼、证号94淮房字第××号和房产占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340.2平方米。事实与理由:一、江苏三淮建设工程公司与该案无关,法院无权查封登记在江苏三淮建设工程公司名下的房产。根据贵院提供的材料显示该案系***与江苏三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根据(2009)冀民再终字第222号判决,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江苏三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三淮建设工程公司未涉案,法院查封该公司房产于法无据。二、被查封房产虽登记在江苏三淮建设工程公司名下,但其实际所有权人为淮阴区住建局及三淮公司未改制完成的职工。根据淮安市淮阴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文件淮改办发(2005)6号关于“三淮建设工程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第一条,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处置现有资产,变现所得全部费用用于职工安置,根据批复第二条,三淮公司固定职工120人,合同制工有185人,剥离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养老金、养老保险金等有关费用合计935.9万元;根据批复第三条,改制时对企业资产(包括国有土地)经中介部门评估后,采取市场化运作,实行竞价拍卖,变现资金用于企业改制。经过评估,三淮公司总资产1246.73万元,总负债1131.39万元,净资产115.34万元。而要支付三淮公司的安置费用就高达935.9万元,三淮公司的资产远远不够支付我们职工的安置费用。综上,贵院查封的登记在三淮公司名下的房产变现所得应当用于企业改制,法院无权拍卖该房产用于清偿江苏三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三、根据淮安市淮阴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文件淮改办发(2005)6号关于“三淮建设工程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改制资金由企业资产变现解决,不足部分由建设系统内部调剂,目前为止,三淮建设工程公司仍未改制完成,因三淮公司房产未能变现,职工一直是从淮阴区住建局领取安置费用等,而非用于清偿非三淮公司的债务。同时,根据2003年11月30日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因此,三淮公司的相关资产变现应当作为改制费用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费用,法院无权拍卖该房产用于清偿江苏三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综上,异议人对贵院的拍卖公告提出异议,即使拍卖款项也应用于支付职工的安置费用。
本院查明,***与江苏三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09)冀民再终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苏三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租金481463.36元;给付***自2005年6月2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及违约金;江苏三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给付***租赁物损失800000元;江苏三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运费670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0)泊执字第899-1号执行裁定书,因在江苏三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过程中,江苏三淮建设工程公司抽逃注册资金300万元,本院依法追加第三人江苏三淮建设工程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2020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20)冀0981执恢90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江苏三淮建设工程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建筑面积1118.09平方米办公楼、证号94淮房字第××号,房产占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340.2平方米,并于2020年11月18日发出(2020)冀0981执恢90号拍卖公告。为此,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上述执行异议。并提供了孙寿波、朱卫平税收缴款凭证、淮阴区企业改制职工基本情况表、淮安市淮阴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文件淮改办发(2005)6号关于“三淮建设工程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淮阴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结算凭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冀民再终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对***与江苏三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0)泊执字第899-1号执行裁定书,因江苏三淮建设工程公司抽逃注册资金,依法追加该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作出(2020)冀0981执恢90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江苏三淮建设工程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建筑面积1118.09平方米办公楼、证号94淮房字第××号,房产占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340.2平方米,并于2020年11月18日发出(2020)冀0981执恢90号拍卖公告。因江苏三淮建设工程公司在江苏三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过程中抽逃注册资金300万元,已被本院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故江苏三淮建设工程公司认为其公司与本案无关,法院无权查封其名下财产,以及拍卖财产不应清偿三淮公司债务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后所得财产,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进行清偿,其清偿方式不属本案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应在本案拍卖完成后执行程序中解决。为此,本院依法拍卖江苏三淮建设工程公司名下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向本院所提中止执行措施和对三淮公司房产解除查封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三淮建设工程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季国才
审判员 毕木华
陪审员 浑云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