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2396号
原告:淮安市淮阴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路街道长江东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03823353E。
法定代表人:洪伟,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月,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淮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北京东路137号,注册号3208211100186。
法定代表人:蔡道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诚,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军,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刁成华,男,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孙玉军,男,195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王美,女,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伟华,淮安市淮阴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淮安市淮阴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淮建设工程公司、钱军、刁成华、孙玉军、王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彭德宝
审 判 员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何兆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 助理 仲进洋
书 记 员 蒋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