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4906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华大道东段4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扬州同创化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泰安镇金桥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扬州同创化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