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2民初59号
原告: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扬州市江都区********、扬州市江都区新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14122653X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10199610774606。
被告:扬州同创化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泰安镇金桥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30099188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住,住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松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089087324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同创化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同创化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州同创化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70元,由原告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