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同创化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38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同创化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泰安镇金桥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同创化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1012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2021年10月14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新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新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严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