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滨,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扬州同创化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泰安镇金桥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第三人扬州同创化工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2民初35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韩 凯
审 判 员 周 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成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