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达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科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沈阳巨维金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科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丰产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巨维金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沈阳市大**。 被执行人:***,女,1971年6月8日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7日生,住沈阳市大**。 被执行人:**,女,1983年11月7日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男,194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沈阳市大**。 申请执行人***科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巨维金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109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科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巨维金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二、被告沈阳巨维金华科技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科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货款、运费、安装费10830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4月1日其至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止,按108300元年利率24%计付);三、被告沈阳巨维金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科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26元,保全费3570元,合计13496元,由被告沈阳巨维金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做出(2019)冀0109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金融机构、公积金中心、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及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存款记录等,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基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冀0109执恢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  文  京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