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09民初2094号
原告:***科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丰产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雨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北二环天河悦城11号楼1**10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科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雨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雨阔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5494元,并按年利息6%支付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日为22648元,本息合计168142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275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自2017年7月2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达成买卖交易七笔,由原告向被告提供6号框平面板,三代固定式桌斗、一代刮水胶棉板擦、推拉式复合黑板、分体式水槽等货物,供货价值共计240148元。原告依照双方约定供货后,被告到期货款145494元没有支付给原告。欠款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法定代表人***承认欠付货款,但以家人生病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资金紧张等各种理由拖延付款,同时向原告作出还款计划,考虑到双方合作关系,原告多次给予被告信任,但被告一再出尔反尔,从未履行付款义务,拖延至今在无法再次推脱的情况下,拒绝与原告再次沟通。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原告货款已近三年,造成原告资金长期沉淀,其不诚信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放弃要求被告按年利息6%支付履行期间利息的请求。
被告***雨阔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被告采购原告公司的课桌椅300套、绿板6块,价款60950元,交货地点南二环滨河新城育龙小学。原告方如期供货,被告方予以签收。二、2017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被告采购原告平面绿板11块、推拉绿板3套,价款6264元,交货地点邢台市南宫市育才街剑桥英语学校,原告方如期供货,被告方予以签收。三、原告出具发货单,销售出库单,证实向被告供货30个板擦共计360元。四、2017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25套分体水槽,价款15000元,交货地点邢台南宫市南街小学。原告方如期供货,被告方予以签收。五、2017年9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被告采购原告103套推拉绿板价款61800元,交货地点保定莲池区,原告方如期供货,被告方予以签收。六、2017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被告采购原告16套推拉黑板、16套水槽,价款17864元,被告方自提货物。七、2017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被告采购原告左右推拉板120套,价款75960元,原告方如期出库供货。以上货款共计240148元。2017年8月11日被告网银转款原告20270元、2017年9月16日被告网银转款原告18540元、2017年9月22日被告网银转款原告37980元、2017年10月31日被告网银转款原告17864元,以上被告共分四笔给付原告货款94654元,**145494元未付。原告方与被告方法人***短信记录证实,双方均认可尚欠货款145494元。
本院认为,***雨阔科技有限公司与***科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方按合同约定如期交付货物,被告方签收后,共给付货款94654元,**145494元未付,对此双方均予认可。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依合同约定给付余款,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依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乙方逾期发货或甲方逾期付款,违约方应按合同金额每天1‰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逾期滞纳金,但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约定,主张被告给付逾期违约金7275元,被告未如期履行合同约定给付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给付逾期违约金7275元,不超过合同总价5%,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雨阔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审理之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雨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科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货款145494元。
二、被告***雨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科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72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8元,由被告***雨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