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民初271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市鹿泉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丰产路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站,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长安区。
**与***科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