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达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科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民初271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市鹿泉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丰产路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站,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长安区。 **与***科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