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东大建筑装备有限公司

常州市东大建筑装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3200号
原告:常州市东大建筑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北港街道邹家村董家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常州市东大建筑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常州市东大建筑装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东大建筑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常州市东大建筑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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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贾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