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东大建筑装备有限公司

常州市东大建筑装备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6民初1094号
原告:常州市东大建筑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北港街道邹家村董家塘2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波,天津众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众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常州市东大建筑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东大建筑装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东大建筑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常州市东大建筑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