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财保11号
申请人:常州市东大建筑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北港街道邹家村董家塘200号。
法定代表人:郑大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莉、王剑,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浦经济开发区天浦路1-53号。
申请人常州市东大建筑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镇江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市东大建筑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冻结、查封期间禁止买卖、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太如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