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宇通建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仇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滨江世纪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宇通建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滨江世纪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3民初4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宇通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由合同签署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签署地为南京市**国际商城H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芜湖侨鸿滨江世纪广场机电安装工程(B2)标段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合同签订地的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上述协议管辖条款显然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约定。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专属管辖权。宇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有强
审判员 王 琼
审判员 陈永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周懋玉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