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24执2047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华东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3950725,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绿辰华顿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795108183,住所地睢宁县经济开发区、东临朱官路。
法定代表人:乔红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州华东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绿辰华顿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324民初9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绿辰华顿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华东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付工程款人民币40096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包括两个部分:1.以人民币346817.7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7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江苏绿辰华顿新能源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2.以人民币54148.3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7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江苏绿辰华顿新能源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州华东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709元,由被告江苏绿辰华顿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江苏绿辰华顿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华东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19年5月21日,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2、2019年5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3、2019年5月29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人民币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胜
审判员 张尊敬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