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5民终6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50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36年4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系***之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60898928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展,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文静,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8民初7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周琦
审判员*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