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20945号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608989280。
法定代表人:刘家坤,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路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渝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63652。
法定代表人:蒲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路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 春 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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