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执459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608989280。
法定代表人:刘家坤,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5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8民初7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搬离并交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2号1幢的房屋,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8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未搬离并交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2号1幢的房屋,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本案执行费8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8执45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德
审判员  肖 静
审判员  杨文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云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