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556某某与某某、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2556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德,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10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被告: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秣陵街道清水亭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世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海波,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云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燕湖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海波,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云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
审 判 员 杨雪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秦 婧
书 记 员 鲁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