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6执141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48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址为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彭 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