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执11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执行人:淮安清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迎真,职务董事长。
关于***与淮安清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12民初4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淮安清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812执110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海清
审 判 员 薛 兆
审 判 员 孙士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曹 炜
书 记 员 丁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