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西民初字第36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方智。
被告:三替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晓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平诉被告三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