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替集团有限公司

三替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市下城区方圆搬家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民初4934号
原告:三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陶晓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丰骏杭,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方圆搬家服务部,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北上新城2幢2号门1015室。
经营者:王治虎,男,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三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替公司)与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方圆搬家服务部(以下简称方圆服务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丰骏杭,被告方圆服务部经营者王治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方圆服务部:1.立即停止侵害三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关闭用于侵权行为的涉案网址,停止使用、注销涉案域名,具体为××、www.hangzhousanti.com、www.jldfs.com;3.在钱江晚报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赔偿三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5万元(经济损失500万+合理费用5万);5.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三替公司明确其要求方圆服务部停止侵权的行为包括清除网站“三替”标识,停止以三替名义对外服务及进行宣传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事实和理由:三替公司是一家创立于1995年、拥有15000多名在册服务人员、多元化经营的企业集团,曾先后荣获中国商业服务名牌等众多荣誉称号,是中国家政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搬家行业、家政行业标准制定单位、商务部教材主编单位和标准化试点单位。三替公司下设浙江智慧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生活365集团等50余家直属机构。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晓莺先后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等奖项。三替公司以优质的服务,良好的企业文化在社会上享有广泛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三替公司于1997年8月14日获得第1079734号“三替”注册商标,核准类别第39类,核定服务项目为;搬运服务,家具运输。同时,三替公司在第35类、37类、42类等多类别均注册有“三替”商标。并先后被授予杭州市著名商标称号、一级搬家企业称号、全国家庭服务行业知名品牌单位称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
方圆服务部注册于2007年4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货运:普通货运〈(搬家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业务类型与三替公司重合。
三替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方圆服务部作为主办单位,设立了多家网站,均山寨三替公司网站,恶意攀附三替公司企业商誉和商标。包括备案号为浙I**备11011637号-3的××网站,备案号为浙I**备11011637号-4的www.hangzhousanti.com等。这些网站大量出现“三替”、“三替搬家”、“杭州三替搬家有限公司”字眼,并将三替公司集团的有关信息进行罗列,让普通消费者误以为是三替公司的官方网站。这些网站上,以三替名义进行宣传的新闻最早时间发生在2013年。三替公司对此公证保全。
同时,在这些网站上,均留有方圆服务部的座机电话,负责人的手机号码。三替公司通过电话公证,与方圆服务部负责人联系,方圆服务部负责人明确表示其为三替公司,对外从事搬家业务。三替公司电话预约搬家服务,并通过公证处对搬家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支付相应费用,获得方圆服务部开具的发票。
另,因方圆服务部恶意以三替公司名义对外经营,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09月19日对其处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然而在三替公司公证之日(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2月6日),方圆服务部仍然持续以三替公司名义对外宣传并提供搬家服务,且持续至今。
三替公司认为,方圆服务部未经三替公司授权,至少从2013年起,即擅自使用与三替公司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三替”标识,作为对外宣传、使用的商标,且山寨了多个三替公司网站,公然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并在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后仍拒不改正,其侵权目的明确,主观恶性极大,侵权持续时间较长,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权行为给三替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作为同行,方圆服务部无视企业辛苦建立的良好声誉,长时间进行恶意侵权,是对有序的市场环境的严重破坏,为维护三替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方圆服务部辩称,网站是其委托下沙五角星科技公司制作,2018年5月被稽查大队罚款1万元,罚款后已经关闭了,不知网站因何原因又开通了。方圆服务部经营规模小,无法律意识,不清楚后果的严重性,实施了三替公司指控的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时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三替公司成立于1995年3月20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2004年1月20日由原企业名称“杭州三替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杭州三替服务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10月18日再次变更为“三替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三替公司。三替公司经营范围为服务:货运:(普通货运,货运站(场)经营:仓储理货)<(搬家运输)(城市快运)>。服务:生活照料、精神慰藉(非心理咨询)等,含下述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1997年8月14日,杭州三替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三替”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授权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9类“搬运服务,家具运输”,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079734号。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8月14日至2007年8月13日止,注册有效期经核准续展至2027年8月13日。2012年11月3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079734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三替公司。1997年8月28日,杭州三替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三替”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授权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7类“下水道疏通服务,下水道修理服务,电器设备的安装,电器设备的修理”,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091564号。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8月28日至2007年8月27日止,注册有效期经核准续展至2027年8月27日。2012年11月3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091564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三替公司。2012年4月28日,三替公司申请注册的“三替”商标获得授权,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5类“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饭店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职业介绍所;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商标注册证号为第9336277号。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止。2012年10月7日,三替公司申请注册的“三替”文字商标获得授权,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2类“夜间护卫;夜间守卫;监护;安全咨询”,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956501号。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12年10月7日至2022年10月6日止。
1999年12月,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三替”商标为杭州市著名商标。2011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三替”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4年4月,杭州市贸易局、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授予杭州三替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一级搬家企业”称号,2010年10月,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授予杭州三替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全国家庭服务行业知名品牌单位”称号。
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出具的(2018)浙杭证民字第10890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10月10日,三替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IE浏览器的域名栏输入××,点击进入该网站,网站左上方抬头显示为“杭州三替搬家有限公司”,右上方显示联系人“王先生:0571-85599970”,中间显示图片中的货车车头与车身分别显示“三替搬家”、“杭州三替搬家公司”,页面下部文字标题为“三替搬家专业服务”,内容显示“杭州三替搬家公司创业于1992年,现已发展成为全国知名的服务公司,……”,并附有“三替中国驰名商标”牌匾的照片,并有“三替搬家搬家套餐”的服务分类。“联系我们”处显示联系人“王先生”,咨询热线为“0571-85599970、手机:130……366”,点击进入“居民搬家”页面显示“杭州三替搬家公司成立以来,……”,左侧有“联系我们”,具体内容与首页内容相同。品牌荣誉中显示“三替中国驰名商标”牌匾的照片,在“搬家新闻”中有多处新闻显示“三替”、“三替搬家公司”字样。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出具的(2018)浙杭证民字第10891、10892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10月10日,三替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IE浏览器的域名栏分别输入www.hangzhousanti.com、www.jldfs.com,进入上述网站显示内容同前述公证书基本一致。
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出具的(2018)浙杭证民字第10893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10月10日,三替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打开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进入“公共查询”在主办单位名称栏中输入“杭州市下城区方圆搬家服务部”进行查询,××,www.hangzhousanti.com主办单位为方圆服务部。三替公司称未能查询到www.jldfs.com的主办单位。
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8)浙杭东证字第22673、22674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12月4日,三替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拨通133……589的电话号码,进行了要求搬家服务的通话,并接收短信,通话中其确认为“三替搬家”,短信显示“欢迎致电杭州三替搬家服务公司,为方便客户联系特留133……589/0571-85599970谢谢”。后2018年12月6日,方圆服务部开具了搬运费400元的发票。
2018年7月5日,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三替公司的维权报告,经查实,认定王治虎网址为××的网站,在网站首页使用“杭州三替搬家有限公司”的名称,使用三替字号和商标,拷贝三替集团旗下网站的内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其行为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王治虎违法营业额无法核实的事实,决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事实并处罚款10000元。2018年10月10日,三替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显示该网站仍在使用。
庭审中,三替公司确认涉案的几个网站已经无法打开。三替公司为本案支出一定的费用,其中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3万元。
另查明,方圆服务部为个体工商户,注册于2007年4月4日,经营者王治虎,经营范围为货运:普通货运<(搬家运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方圆服务部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方圆服务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方圆服务部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的权利。三替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为第1079734号、第1091564号、第9336277号及第1956501号注册商标,以第1079734号“三替”注册商标为其主要权利基础。上述商标尚属有效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三替公司作为上述商标的专用权人,取得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诉权。
本案中,三替公司主张方圆服务部的商标侵权行为表现为:方圆服务部在涉案的三个网站××、www.hangzhousanti.com、www.jldfs.com的页面中货车图片中的车头标有“三替搬家”,在网页具体的宣传内容中多处突出使用了“三替”、“三替搬家”并显示有“三替中国驰名商标”的奖牌。在交易通话过程中以“三替搬家”为名义对外提供搬家服务。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之规定,判断被控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须从该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被控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以及两者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等方面综合予以评判。
首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方圆服务部在涉案的三个网站××、www.hangzhousanti.com、www.jldfs.com的页面中货车图片中的车头上显示了“三替搬家”,在网页具体的宣传内容中多处突出使用了“三替”、“三替搬家”文字;在电话联系过程中以“三替搬家”为名义对外提供搬家服务均系用于展示、宣传其商品的商业活动,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符合商标意义上使用的规定,故本院认定方圆服务部将“三替”“三替搬家”标识作为商标使用。
其次,关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本案中,三替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涉及第39类、第37类、第35类以及第42类,其中只有第1079734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为“搬运服务,家具运输”与被控侵权标识所指向的服务相同。三替公司的其余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所指向的服务不相同也不类似。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认定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被控侵权标识“三替”、“三替搬家”,其中“三替搬家”中,搬家为服务种类,故该标识中具有显著性的为“三替”。鉴于仅有第107973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被控侵权标识的服务种类相同,故仅需比对第1079734号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经比对,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两者均包含了“三替”文字,且字形、读音、含义及字体均相同,仅在有无背景色块上有所区别,故两者构成近似。
综上,方圆服务部未经商标注册人三替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第1079734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与三替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认、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其上述商标使用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方圆服务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三替公司、方圆服务部作为经营者不能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本案中,方圆服务部专门提供搬家服务,三替公司亦从事搬家服务,故两者为同行业竞争者,具有竞争关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
(一)三替公司认为方圆服务部在涉案三个网站中大量使用“三替搬家”、“三替搬家公司”,使用“杭州三替搬家有限公司”的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本案中,三替公司先后取得了“一级搬家企业”称号,“全国家庭服务行业知名品牌单位”称号等各项荣誉,其“三替”商标被先后被评为杭州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由此可见,三替公司的字号“三替”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在三替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方圆服务部作为同行业竞争者,未进行主动避让,而是直接在网页上、交易联系中使用“杭州三替搬家有限公司”“三替搬家公司”的名称。上述行为表明方圆服务部主观上明显有利用“三替”字号知名度及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引人误认为是三替公司提供的搬家服务或者其与三替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方圆服务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原则,损害了三替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三替公司指控方圆服务部在涉案网站中大量使用的“三替搬家”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因上述相关行为已在前述商标侵权部分予以认定,故本院对三替公司该部分不正当竞争的指控不再评述。
(二)三替公司认为方圆服务部在网页中使用三替公司的企业介绍以及三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的相关荣誉进行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方圆服务部在网页上使用“三替首页”的标题、“公司简介”中引用三替公司的宣传内容包括三替公司法定代表人所获得的荣誉、显示“三替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牌匾照片、以及在搬家新闻中使用“三替教你辨别真假搬家公司”等带有“三替”字样的宣传标题。方圆服务部的上述行为,从主观上有使人误认为该网站是三替公司所开设官方网站的故意,客观上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搬家服务就是三替公司的搬家服务或其与三替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方圆服务部在网页中使用三替公司的字号,且在网页的宣传中大量引用了三替公司的宣传内容,并且将三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取得的荣誉亦作为其提供服务的宣传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三替公司的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三替公司认为方圆服务部使用与“三替”商标近似的××、www.hangzhousanti.com的域名,且与三替公司的域名www.3tmove.cn主体部分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第五条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本案中,三替公司对“三替”商标具有合法有效的商标权。方圆服务部注册的××、www.hangzhousanti.com的域名明显系对应于“三替”及“杭州三替”的数字及拼音,与三替公司的“三替”商标构成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将该域名的主体误认为系三替公司。且方圆服务部本身与上述域名无任何关联,对上述域名不享有权益,亦未能提出任何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虽然方圆服务部在庭审中称相关域名系其委托的下沙五角星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注册,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且对涉案网站使用的内容系明知的,其故意造成与三替公司提供服务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并进一步“搭便车,傍名牌”,提供商业服务的主观恶意明显。由此,应当认定方圆服务部注册、使用上述域名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至于三替公司认为方圆服务部注册并使用的××、www.hangzhousanti.com域名亦属于擅自使用三替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引人误认为与三替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现无证据显示三替公司的域名www.3tmove.cn系具有一定影响的域名,故本院对三替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方圆服务部在网页上、交易联系中使用与三替公司的字号相同的“三替搬家公司”、“杭州三替搬家有限公司”的行为,在网页中大量引用三替公司的宣传内容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的相关荣誉进行宣传的行为以及注册并使用与“三替”商标近似的域名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三替公司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方圆服务部在其网页上的宣传标语、广告上、在交易联系过程中使用与“三替”商标近似的“三替”、“三替搬家”字样或突出使用“三替”字样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三替公司要求方圆服务部停止在网页的宣传、广告、以及交易往来中使用“三替”、“三替搬家”字样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方圆服务部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庭审中,三替公司就其要求方圆服务部停止侵权的内容予以明确,包括清除网站“三替”标识,停止以三替名义对外服务及进行宣传。因此,方圆服务部应当停止其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注销上述××、www.hangzhousanti.com的域名。至于三替公司要求方圆服务部关闭、停止使用并注销www.jldfs.com的域名,鉴于该域名并非方圆服务部注册,故本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相关停止使用网页中的侵权内容在三替公司的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中已予以评价。
(三)对于三替公司要求方圆服务部在《钱江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方圆服务部的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给三替公司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故方圆服务部应当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本院对三替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三替公司主张方圆服务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对于三替公司要求方圆服务部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5万元的诉讼请求,三替公司主张公证书显示发布信息的时间为2013年3月开始,其以方圆服务部每天提供的搬家服务次数乘以服务费的单价并推算6年估算得出该数额。对此,本院认为,并无证据显示方圆服务部的搬家服务次数,该计算方式不客观、不科学,故不予采纳。由于三替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也未提供侵权服务提供的次数,销售利润等证据,故本院根据本案的案情,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涉案主商标的注册时间早在1997年,并被工商行政部门评为“杭州市著名商标”及“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方圆服务部系个体工商户;方圆服务部侵权持续时间较长,且之前经过行政处罚后仍然侵权;方圆服务部侵权的具体行为表现:对商标、字号、域名的使用;方圆服务部进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方圆服务部因侵权可能获得的利益;三替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令方圆服务部赔偿三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方圆搬家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三替集团有限公司第10797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方圆搬家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对原告三替集团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方圆搬家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注销www.cn3ti.com、www.hangzhousanti.com域名;
四、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方圆搬家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钱江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五、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方圆搬家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三替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00元;
六、驳回原告三替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50元,由原告三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775元,由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方圆搬家服务部负担26375元。
原告三替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方圆搬家服务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长 李 奕
审 判 员 王 昭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梁 琨
书 记 员 陈宇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