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72民特104号
申请人:烟台打捞局。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岛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烟台打捞局以天津港轮驳有限公司所属“津港轮35”轮拖带烟台打捞局所属“德浮15002”轮载运货物发生海损事故,天津港轮驳有限公司应对烟台打捞局的损失负责为由,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请求从天津港轮驳有限公司在本院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清偿,并提供了海事声明、民事起诉状、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报纸公告作为申请债权登记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烟台打捞局在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公告期间申请债权登记,并提供了相关的债权证据,符合债权登记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烟台打捞局债权登记的申请;
二、申请人烟台打捞局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
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烟台打捞局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