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轮驳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港轮驳有限公司、天津港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29457号
原告:***,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港轮驳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太路3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22304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港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港办医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0063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天津港轮驳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港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倪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