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3170号
上诉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8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一审法院直接向上诉人送达《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件于2020年1月7日签收,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邹殷涛
书记员 甄新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