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502执保2329号
申请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铁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15830844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业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7191487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创业钢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0455113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住浙江省武义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业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创业钢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业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创业钢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11934.8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业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创业钢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11934.8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