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民终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利德尔风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天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盱眙县黄花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华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金鹏大道58号家禧广场2幢60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苏利德尔风动工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华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民初419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利德尔风动工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利德尔风动工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利德尔风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00元,减半收取22600元,由上诉人*苏利德尔风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炜
审判员黄金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