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830民初6138号
原告:江苏凯司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工六路与金桂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华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金鹏大道58号家禧广场2幢60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利德尔风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天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凯司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华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利德尔风动工具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江苏凯司诺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凯司诺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凯司诺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江苏凯司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安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武振波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