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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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0711号
原告:杭州金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8216933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螺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07185329,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盐阜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金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经本院委派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杭州金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并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金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金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