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367号
原告:淮安市中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工业园区沈阳路西侧、钱江路南侧、铁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清江浦区中鑫上城A503室。
法定代表人:**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淮安市中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亚冠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淮安市中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缓交、减交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安市中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平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