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冠实业有限公司

9571***与江苏亚冠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957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亚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中鑫上城A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670989583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亚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亚冠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亚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亚冠公司注销挂在亚冠公司名下的原告一级注册建造师(机电)证;2、请求判令亚冠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3、亚冠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将其名下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机电)证件经由中介机构与亚冠公司建立服务关系,服务时限为一年,应于2019年7月底终止与亚冠公司服务关系。***与亚冠公司之间未签订任何合同,服务费也是由中介机构转予支付。2019年3月,国家开始要求清退建造师在企业的顾问性质服务(挂证现象),***于2019年3月27日向中介提交终止与亚冠公司服务关系的申请,未果。后***与亚冠公司直接联系,亚冠公司要求***按亚冠公司给付中介的金额退还二个月的服务费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证书至今一直被亚冠公司继续占用,并未注销。 亚冠公司辩称,***是中介介绍到亚冠公司服务,不存在挂证行为,挂证是违法的。亚冠公司支付给***3.5万元,但是***并没有在亚冠公司工作过一天,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亚冠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返还35000元;2、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因***是一级注册建造师,经中介公司介绍,***为亚冠公司提供业务服务。2018年7月17日亚冠公司通过中介公司支付给***服务费用35000元,但***没有到亚冠公司上过一天班,也没有提供过一次服务,亚冠公司多次通知其到公司提供服务,但是***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亚冠公司认为,***收取了35000元,未提供任何服务,应该予以返还。 ***对亚冠公司的反诉辩称,不同意返还,亚冠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给过***3.5万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将其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有偿交给亚冠公司使用,并通过中介收取亚冠公司给付的证书使用费。***和亚冠公司之间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实际在亚冠公司工作,亚冠公司也未支付过原告工资。***的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目前仍在亚冠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经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和亚冠公司之间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实际在亚冠公司工作,亚冠公司也未支付过原告工资,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将其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有偿交给亚冠公司使用的行为属于违法“挂证”行为,该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和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扰乱国家对该领域的管理秩序。本案***和亚冠公司之间的纠纷系上述违法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对于亚冠公司要求***返还35000元,亦属于因违法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上述违法行为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综上,驳回***的起诉,驳回亚冠公司的反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的起诉。 二、驳回江苏亚冠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免于收取。反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已减半收取),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