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韩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执5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韩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692550766E。
法定代表人:钱广洪,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沈凤,女,199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淮安市韩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12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应偿还原告淮安市韩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3687.5元、保全费262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邮件投递因无人签收被退回,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及网络资金账号予以冻结,但未扣划到任何款项。
4、2021年5月26日,本院执行人员张天宇、王诚成到江苏省灌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拟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悦府小区16幢1单元2102室不动产,经查,该处房屋已于2020年10月15日变更登记在顾永月名下,并打印了不动产买卖契约、灌南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入卷,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人员赴(2020)苏0812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所载明的被执行人***位于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悦来东路42-3号的住址找寻被执行人未果,又到上述地址所属的镇郊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向社区工作人员王振娣了解相关情况,工作人员在查找人口普查资料后未查到***的登记信息,其称,有较多人是将户籍挂靠到悦来东路,其实人未在此居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有价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但已被冻结。
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卫花
审 判 员 孙士国
审 判 员 薛 兆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天宇
书 记 员 王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