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韩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090淮安市韩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12民初3090号 申请人:淮安市韩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中央华府花园洋房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692550766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申请人:***,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原告淮安市韩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市韩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号牌为苏H×××××的车辆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淮安市韩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苏H×××××号牌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的规定,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