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破申3号
申请人:***(淮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盐河北岸、淮阴西港东侧。
法定代表人:于世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娜,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西安路西侧柳树湾街道办事处院内西附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加楼,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淮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淮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陈加雷
审 判 员 徐 炜
审 判 员 马作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思远
书 记 员 汪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