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汇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祥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执1735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汇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796134580H,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孙广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朱建冬,该公司总经理。

淮安市汇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891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一、被告***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淮安市汇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货款506814.5元,该款项被告***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三期支付原告淮安市汇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其中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15万元,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256814.5元;二、若被告***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期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被告需另行支付违约金3万元且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868元,减半收取4434元,由被告***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款项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21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向原告退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如下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及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

2、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没有不动产、车辆登记;经去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信息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立案已超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891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依法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惠芹

审判员  王海忠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徐科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