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执150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4月23日出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东,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8006921098741,住所地淮安市。

本院在执行***与***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891执150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王海忠

审判员 罗春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科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