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04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804民特1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与申请人***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申请人***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人***门窗款人民币24000元,分二次付清,分别于本调解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后给付12000元,再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12000元;二、双方对本申请事项无其他争议;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报告财产、履行义务。
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0804民特117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车正义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徐燕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志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