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旭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旭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8601民初1334号
原告:***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丰庆路**天悦时代大厦**。
法定代表人:田柱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莎莎、姚正洪,浙江北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莎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其支付运费54754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之间有运输合作关系,后经双方对账确认,***共计欠付***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64186元,并出具了相应的结算单,嗣后,又产生部分费用,经我方计算最终欠付54754元,经多次催要***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进行举证与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8月,双方签订运输合同,合同履行期间,2019年8月2日,被告***签字确认结算清单一份,确认欠***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64186元。***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还举证嗣后又产生相关费用,应予相应增加和扣减。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经双方对账,2019年8月2日,被告***签字确认结算清单一份,确认欠***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64186元。原告诉讼中主张对账结算后又产生运费90610元应给付被告,同时还应扣掉被告2019年共计75170元(油费25751元+运费23000元+挂靠费8300元+零星费用2030元+利息16089元)、2020年共计6008元(油费1698元+利息1950元+电信费360元+会费2000元)。经法庭当庭查证,油费、运费、挂靠费、零星费用等费用,原告均有证据证明实际发生及具体金额,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2019年挂靠费8300元中有800元为会费以及2020年中有2000元会费,因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对于会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没有明确约定,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相应扣减;电信费360元,原告未予提供实际发生电信费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利息16089元及1950元,因双方在书面的合同中未予明确约定被告应承担利息,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予以相应扣减。综上,被告***尚欠原告***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费33555元(64186元-90610元+油费25751元+运费23000元+挂靠费7500元+零星费用2030元+油费1698元),***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运费人民币3355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元,由被告***负担358元,由原告***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6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张巨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