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旭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8601民初1655号
原告:***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丰庆路750号天悦时代大厦1113室。
法定代表人:田柱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正洪、洪莎莎,浙江北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9月3日,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巨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俞雯